现有一A公司被B公司收购,A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与B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员工原先签订的均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1.两家公司待遇大致相等,员工与B签订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离职补偿金
2.B公司待遇较差,员工不愿意与B签,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离职补偿金
3.待遇大致相等,但员工就是不想在B接着干了,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离职补偿金
4.这个案例中,收购之后,A法人资格的存在与否是否对上述3问有影响
求各位大大作答~
朝阳群众 2017-04-11 12:33 回复 赞(0) 2楼
看被收购后公司的性质是否发生改变。
如果是,那么此种情况应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此种情况需要支付补偿金。
针对你的四个问题,我个人看法如下:
1、员工愿意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者与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此种情况下不能主张离职补偿金。
2、员工不同意去B公司任职,此种情况应视为员工与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点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同2
4、我看的不是很明白,如果说是收购B公司,那为什么A公司的法人资格还会存在?如果真的存在这种情况,那就不属于收购,而属于两家公司合并。这种情况可参考1楼答复。
纯手打,如果有错误的地方还请各位大咖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