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今天出了通知:凡是在休产假和准备休产假的人员,休完产假回公司之后,都统一先划入人力资源部,然后进行岗前培训再根据公司的具体需要再分配岗位。也就是说孕妇在休完产假之后,几乎是很难再回到原来岗位,目前公司也一直在优化,说是优化就是变相裁员。那么公司对于孕妇休产假这样规定。是不是违法的,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吗?如果有,麻烦各位大神提供一下。
lisa上神 2017-04-12 16:06 回复 赞(0) 1楼
你好,你公司的规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我们先分析一下,公司的目的:
公司要调整你的岗位,如果你不同意调岗,按你文中所说,可能就会以“难以胜任新岗位,并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为由,将你辞退,甚至以此达到让你自愿辞职的目的,此办法最好的结局就是让你自愿离职,公司免去对你的经济补偿金,从而节约员工离职成本。
对于法律依据方面,这涉及劳动合同法:
1、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链接: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也就是说,无论对于正常员工,还是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对员工岗位的调整是需要与你协商一致进行处理的,公司单方面做出岗位变动和劳动关系变更是无效的;而这种情况下,你能做的只能是拒绝岗位调整,如果公司因此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那就必须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了;如果公司强制性对你进行调岗,你一定不要签字,可以对公司提出劳动仲裁。
尘尘尘 2017-04-19 14:45
尘尘尘 2017-04-19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