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HR制度规定:试用期职员离职需提前三天,转正后职员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和线上钉钉告知人事部,并由人事部招聘相应岗位人员到岗并交接所有工作无误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若离职未经批准或移交不清,将作自动离职处理,职员必须做出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为该职员1个月的全部收入,情节严重者将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领导开会说:不要以为你们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到时间就能走,得公司招到接手的人而且工作交接清楚了才能走。
这要怎么办?公司这样的规定不合法吧?
发7哥 2017-05-13 09:21 回复 赞(0) 3楼
显然不合法。
1、员工试用期提前三天,转正后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涉及经济方面的账务不受该时间限制,企业有追诉权。
2、职工走法定离职手续,企业无权要求任何经济赔偿。
3、企业以此走法律程序那是自讨苦吃。
引法律文件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