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名员工2015年10月入职,因为员工转移原单位社保转了整整一年。
为督促员工积极办理转移社保,公司规定:以转入时间参保,他2016年9月才将材料提交,所以单位按照转入时间开始缴费的,在做2016年10月给他缴费。
现在员工不承认公司的转入上的协议,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合同开始就缴
由于政策补缴只有养老,医疗和失业不能补。新单位已经缴了半年,现在不能补中间的。
时隔几个月后,员工不知道问了谁说社保不能断,非补缴15年10月到16年9月的
他本人当时也不着急,原单位也因为结款,算利息,合基数等原因一直迟迟不办。
他的理由就是当时他不知道,现在别人告诉他了,然后公司人事没有详细的给他讲社保细则。
如果赔偿的门一开,他会以一个胜利者的姿态质疑公司的权威性。对管理上来说,就成了谁******单位就妥协的形式。
而公司早期的员工当时是没有缴社保的,如果补,如果部分干了十年员工的回来追究参保六年,需要补前四年怎么办?
社保法没有关于实际办事中的权责划分,这样情况一般怎样处理呢?后续团队问题如何处理?
第二个为省外社保转移,正常流程为转入续保。但是特殊流程为先开新户再办合并。
特殊流程涉及两个责任,一个是一旦无法合并原社保作废的风险和责任归属;二是公司遇到缴费时间重合这种情况怎么办。
公司社保部分政策是不合法,但是小企业人力成本控制如果按照全部试用期参保,试用期流动性的成本如何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