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鹜落霞齐飞 2017-06-01 15:03 回复 赞(0) 8楼
大家一说未婚女职工流产,都想到生育保险待遇问题。我以为,这里一定要把未婚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分开来讨论。我们仅探讨法定依据问题。
第一,各地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一般都建立在依法合规发生待遇支付情形上。比方已经退休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情况下,犯罪服刑期间,要停止养老金待遇支付;打架斗殴,造成身体伤残的,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这些习惯做法的法定依据是什么?也只是人社部门的地方规定。有没有犯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有啊。比方用人单位司机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仍然不妨碍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未婚女职工流产,是不是就应当享受产假,且用人单位不应停发工资?如果是这样,那参加生育保险和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婚女职工享受工资待遇的情况就有不同?
万年大魔王 2017-06-01 14:25 回复 赞(0) 7楼
有时候就是要较真一下。经过社保,卫计委的咨询,法律条款的查询,这个问题已经有了定论。首先,产假肯定有,这一点都没有异议,法律条款也很清楚。那工资怎么算?
第一,不能算产假待遇,也就是说社保不支持。根据社保的说法,未婚申报生育津贴必须要卫计委开具证明,证明此次生育是在计划内的,社保才会支付生育津贴。卫计委的答复是未婚属计划外,因此社保肯定不会给。
第二,既然社保不支持,那公司是否要支付工资呢?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我的答案是根据地方规定走,如果有,那就正常支付工资,如果没有,按照病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