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河北廊坊,现有几名外地驻厂人员,分别在客户的工厂工作,广州、天津、武汉、沈阳等地。由于客户订单取消了,该工作岗位也不需要安排人员了。员工11月份已经不去各个工厂上班了。公司提出11月份正常给这些员工发工资,让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但个别员工不同意按正常流程离职,提出赔偿意向。
1.这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吗?
2.如何与这些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去做?请大神详细解答操作步骤。
3.11月份还用给这些员工支付工资吗?
4.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liumiaomiao 2017-11-23 14:37 回复 赞(0) 2楼
1.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第一,如果公司有其它岗位的,与员工协商是否同意调岗。如果员工同意,那么做好转岗手续。如果员工不同意,并且主动提出离职,请填写离职申请书,员工签字。如果员工不同意并且要求赔偿。那走赔偿流程。
3.11月员工没有工作,对于没有办理离职的员工,只须发放最低保证工资就是最低工资的70%。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4.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一确认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半年按0.5个月计算,超过半年不满1年,按1个月计算,第二计算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赔偿标准:平均应得工资应支付的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