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曾某自2013年10月入职,并于2014年12月发生工伤(定级八级 工伤),自2015年04月起就不来上班;公司于2015年04月底发通知要求曾某回公司上班,但未果。曾某劳动合同于2015年05月到期,由于人事人员工作失误,没有及时停保。
但之后于2016年02月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办停曾某的社保。2016年03月曾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内容:1、要求判定曾某与公司2015年05月至2016年02月存在劳动关系;2、判定公司以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办停社保,要求公司支付社保赔偿;3、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05月至2016年02月未签署《劳动合同》期间2倍工资。
公司在接到仲裁书后,及时为曾某续缴上了社保。
劳动仲裁判决: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判定曾某与公司2015年05月至2016年02月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持续为曾某缴纳社保,所以不支持诉求;3、由于曾某于2015年05月至2016年02月期间未提供劳动力,所以不支持诉求;
曾某接到判决书后,不服不断上诉人民法院。直到今年10月曾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才算基本尘埃落定。法院维持劳动仲裁判决。
由于公司至今都一直为曾某缴纳社保未曾间断过,并且曾某自2015年04月至今都未到公司上班。在法院判决下来后公司有电话联系曾某要求其回公司上班,曾某以工资低为由拒绝回公司上班,也以没空为由推脱回公司办理离职事项,电话有录音。之前有考虑过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当时发给曾某的《员工手册》在制定时没有举行过职工代表大会,所以放弃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现请问公司应当怎么解除劳动关系办停社保?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曾某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