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想用另一家公司来承接现有公司的所有业务和人员。原有合同上的所有薪酬福利待遇等都不变,工作地点等都不变,只是公司名和法人变了。对于人员转移操作请各位大咖指导:
1.需不需要全部重签合同?
2.如果有员工不愿意转咋处理?
3.如果合同到期用新公司名义签,员工不同意需要补偿不?
多谢!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7-12-28 10:51 回复 赞(0) 7楼
“另一家公司来承接现有公司的所有业务和人员”,这真不是你说的“只是公司名和法人变了”,其实是都变了。
你的情况属于公司指派员工从一个法人变更到另一法人。
变更后,你们原来的法人如何处理那?是注销吗,还是停业,还是转为其他业务?这决定这后续如何处理。
合同必须要重签,不然,你说员工在这新公司工作,有合同吗,原来的合同是原来法人的,与你现在法人没有关系(法人人格独立)。
这种情况处理的通常做法是你们用新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中,或者单独给员工书面承诺:连续计算工龄。
如果是企业单纯更名的话,就相当于一个人改了名,其实还是一个人,但你们不是,你们是两个独立的法人。
员工不愿意转是必然的,除非你们给补偿或者承诺连续计算工龄,不然,之前的工龄就是问题,算与不算,如果证据不足,就存在争议。
那么,坚持不转的怎么办,如果原企业注销了,合同当然终止,公司支付补偿,如果原企业仍存在,但业务发生了重大变化,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辞退,但需要支付补偿,当然,公司也可以使用非常手段,逼迫员工自行离职,很不建议使用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