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是工厂厂长,2017年8月17日入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间发现该厂长工作不到位,能力也不行,但并没有具体的书面的东西使其本人知晓并确认工作能力差。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2018年2月17日就应该转正了,但公司统一安排放假时间是2018年2月11日——2月25日,请问是应该走延迟申请转正的程序还是直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如果是解除的话,是年前解除好还是年后解除合适呢?
怎样才能将单位的风险降至最低?
Jessicahuang 2018-02-08 15:39 回复 赞(0) 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