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我是陕西西安的一家能源行业 互联网+公司,公司规模30人左右,因创业初期,销售人员及线上运营岗位因业务需要,从公司借款,办理各项业务事务的办理,但经过一年左右,有一名销售部经理、区域销售经理、******部主管,因公借款0.6万至3万元不等,于2017年4月非正常原因突然离职,离职原因一方面业务不通畅,BOSS对销售部门及执行力不佳的岗位进行人员优化,也可以说是裁员。现结果是,员工借款迟迟不能追回,先开始回复有钱就给,现在明确不接电话,公司除了律师起诉,不知道还更好的处理办法没有。
公司领导也总结问题,一,对员工的财务管理有失管控;二,对业务支付的流程,进行的调整修改;三,对销售人员因公出差借款风险调控进行调整。
但现在问题的处理比较纠结,一、起诉员工,律师费用也较大,按人头立案,综合成本也较高;二、员工有些联系也困难,就是说打官司周期也会较长;三、律师对此类官司也不太有兴趣,怕是一条路漫漫,而无果的路。
请指教,新思路。
Sophie20130228 2018-02-12 14:00 回复 赞(0) 2楼
Sophie20130228 2018-02-23 14:00 回复 赞(0) 8楼
Sophie20130228 2018-02-23 14:00 回复 赞(0) 7楼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原告公司提交的借款单及庭审情况来看,冯某借款时确系公司销售部员工,且在借款用途一栏载明用于出差,执行公司在银川、贵阳的项目落实,公司虽认为其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但对此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而从借款单的内容来看,冯某是受公司委派,向公司预借款项用于出差,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依照相关规定,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出差后,若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故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
宣判后,原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在上述公司不能证明冯某借款系非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8-02-23 14:59
Sophie20130228 2018-02-24 09:25
野草花 2018-02-13 16:07 回复 赞(0) 6楼
Sophie20130228 2018-02-23 13:49
Sophie20130228 2018-02-23 14:03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8-02-12 14:22 回复 赞(0) 4楼
这类事实协商不成,只能起诉,可以将案子打包给一个青年律师,能节省一些费用,案件事情证据清楚,也不会有什么纰漏;
或者你们公司委托员工去起诉(可以请律师写起诉状及准备证据清单),公司出具授权手续,委托员工特别代理。
目前诉讼时效是三年,没有超出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