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不计加班费和超工时费用,每周至少要保证劳动者1天时间的休息。但同时劳动法中又有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该为8小时,那么针对部门岗位,可能会超过8小时工作,那么超过部门时间如何计算工资,是以什么标准进行计算最为合理。
例如:在员工的工作表上除了基本工资外,也有超工时这一栏,也发放了相应额度的超工时工资的,这样是否合适。
请各位指教,谢谢!
老蓝 2018-02-23 12:37 回复 赞(0) 2楼
算加班工资时,加班基数和天数如何定?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体息日加班费: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
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体息的方式安排工作: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支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加班计算基数若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无约定的,以当地标准折算(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时折算(以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每月实际工作时间一法定166.7小时一实际加班小时数实际加班小时数一36小时=法定体息时间加班小时数(含法定节假曰,若当月有法定节日可除另折算)
总折算工时:法定166.7+36×1.5+休息时间加班小时数X2=总折算工时(每月正常加班超
过36小时的折算方法。但是若周六日有加班可视其具体情况加减。主要用于超时加班。)此
方法折算工时后,小时工资不再折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是指非休息日延长工作时同,不包含体息日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