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666 2018-06-27 09:33 回复 赞(1) 3楼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有的律师理解为,那是指在同一用人单位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而离职已经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离职后再入职属于新的劳动关系,设定试用期并无不当。
但,目前尚未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作出明确释义的,如果真的出现纠纷,引起诉讼,企业败诉几率可能会较大。但如果确实是岗位内容变化较大,有一定证据说明,胜诉几率较大。
如果确实需要考察,建议可以设置再入职试用期,在员工再入职前就告诉他,愿意就来,不愿意就不要录用,一般都没什么风险。如果真出现较真的,还是内部沟通下,企业做些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