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试用期三个月,做到第2个月的时候,发现仍然无法适应,便提前5天提出离职,第3天写了离职报告,但是负责人不肯签字,要等招到人交接,由于已经找到工作,无法等到人交接,便把要交接的明细写了下来,另外自己把离职的一套手续签好了字(但是没有上交,在抽屉里),现在负责人打电话要求去,由于公司是压一个月发工资,还有将近2个月的工资,这边工作不好去,由于已经写了离职,是否可以认定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试用期提前5天告知,还有两个月的工资如果不发怎么办,能否按旷工扣钱
Mark2018 2018-07-25 13:39 回复 赞(0) 3楼
陶朱公60985 2018-07-25 12:52 回复 赞(0) 1楼
你笨啊~~~不要怪我直说哈!请问你的合同期限签了多久?试用期三个月?照这个去比对(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违反上述的任何一款都是违法的。
还有~~~~一般工资发放时间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你们企业还敢压一个月,是我、我就不会去!!《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 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把这些好好看看。在说了,你是提前告知了的,企业没有理由不发放工资的,不发放那是在违法知道吗?我不知道你们那边有没有“综合行政执法局”这个部门,应该是有的,这个部门也处理拖欠工资的,当然数额巨大的那种。你这个只需要劳动监察大队出面就OK了!
吃肉肉哟哟12138 2018-07-25 13:04
吃肉肉哟哟12138 2018-07-25 13:06
吃肉肉哟哟12138 2018-07-25 13:07
吃肉肉哟哟12138 2018-07-25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