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1111 2018-08-15 09:19 回复 赞(2) 4楼
巷陌 2018-08-15 08:55 回复 赞(1) 3楼
首先:如果我没有记错的,社保补缴的追溯期应该是两年,你们公司2014年就为他买了社保,违规行为已经纠正了,截止目前,早已过了有效追诉期,所以2012-2014期间的社保是不需要补缴的。
其次:你们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续存,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知会本人并依据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就可以,无需支付赔偿金,也就是按N的标准去支付。
最后:未足额缴纳社保是不能构成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社保问题是社保局的事,劳动局不管。社保未足额缴纳,员工只能到社保站申请补缴维权,不能到劳动站去投诉,别人都不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