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鹜落霞齐飞 2018-11-21 17:27 回复 赞(0) 3楼
少安毋躁!社会保险缴费税务征缴改革话题,众说纷纭(尤其是一些培训、咨询机构等)。到目前为止,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主体,是税务机关还是人社部门,各地鲜有明确的规定。推测有两种:第一种,税务机关直接利用“金税三期”系统等自身优势,统计参保单位工资总额和参保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大部分地方是“双基数”核定办法),然后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员工缴费工资。第二种,人社部门利用税务机关统计数据和用人单位申报数据(主要是财务报表),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员工缴费工资。到底是哪一种,尚未见到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种办法,目前采用似乎有问题。在社会平均工资统计范围为“上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地方,对全部参保单位统一使用“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员工缴费工资,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所以,很可能使用第二种办法。只是要把所有的工商登记单位,要求做为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来管理:把所有的劳动者,做为参保人员来管理。做到所谓“应参尽参、应保尽保”。使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所增加。至于是不是一定要按照参保人员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来核定缴费工资,本人的意见是未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