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人家 2019-03-01 09:36 回复 赞(0) 2楼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是处理因企业搬迁与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法律依据。
一、企业搬迁至外地
企业搬迁至外省市后,势必会变更的就是员工的工作地点;有的单位甚至在搬迁后在外省市注册登记新的公司名称。这些情况便满足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条件,但在企业迁往外地的情况下,通常员工是不愿意随企业一同前往外地工作的,尤其是家庭在本地的员工。此时,用人单位需要做的就是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话,单位还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如果由于企业搬迁时间安排紧张未能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话,还需要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二、企业搬迁至远郊或者跨区搬迁
这种情况下,判断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关键在于工作地点的变动对员工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所造成的影响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如搬迁地不远,为了保障员工的正常上下班,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比如班车接、发放交通补贴、或者调整上下班时间等。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企业的搬迁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劳动合同属于能够继续履行的范围。员工应该服从单位安排,若仍“油盐不进”执意拒绝到新单位地址上班,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违纪处分,如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解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