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做六休一,工资里面有做六休一的加班费。
公休4天。以8月为例,应出勤天数为27天,调休的话也是按照27天计算,是否有问题呢?
9月为例,应出勤26,节假日我们正常上班,只有八月十五当天上班三倍加班费。计算方式也是基本工资/26*1*3,之前和领导提过按照21.75计算,被否了。有节假日的时候,出勤按照26是否错误?
还有就是离职月,假设应出勤为26,上了15天,4天公休的话,就按照15天实际出勤计算工资。是不是有问题啊。
单位内部制度不明确 我想把这些问题,制度化但是有点一头雾水。
有大神给指点一二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