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神,帮我看看下面两条在劳动合同中这样写行不行?不行的话怎么改好?
第一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能力表现,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乙方在收到甲方异动通知3日内拒不执行,甲方有权给予乙方相应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补偿。
第二条:乙方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天通知或自动离职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向甲方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这两条各位大神给给建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