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属于养殖业,一个员工今年49岁,是一名普工,来单位两年。前段时间因为心梗住院了,出院后就正常上班。吐字不清,吃饭手打颤。2020年1月合同到期,续签合同征询书部门签署意见是不续签。原因是:身体无法适应此工作。这个员工的工作相比来说还算是劳动强度低的,调岗也没啥岗位可调的。单位想辞退。现在我打算下发不续签的通知给他本人。唯一我有点疑问的是,我已经提前30天通知了,还用不用给予他赔偿。
我看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理解的意思是我们需要在提前30天的前提下,还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是吗?这一个月工资算是补偿吗?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9-12-02 17:25 回复 赞(1) 5楼
楼主的几个概念弄混了。
劳动合同法: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所以劳动合同到期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企业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前30天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义务。
但是不排除有些地方规章,规定了企业必须提前通知,比如北京市,北京市就有地方规定,企业到期不续签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否则按天赔偿损失。
如果楼主所处的地区没有这样的规定,大部分地区没有这样的规定,企业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员工不续签。
企业是否有权不续签哪?企业有权,不需要理由,企业可以当然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无论员工是否同意到期终止。
有的员工认为我不同意到期终止,或者说企业不续签理由不充分,这都是曲解,企业可以无理由到期不续签。
如果企业不续签,是否应当支付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结合以上法条,合同到期不续签是企业权利(排除2次和十年情况),除地方有特殊规定,企业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企业终止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N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