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2310693 2019-12-31 15:03 回复 赞(1) 7楼
1.
从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和程序规定中得出,用人单位如果要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可能造成违法解除,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普通经济性裁员也需要支付经济赔偿);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经济性裁员的对象里面,不包含试用期,说明试用期员工是可以作为经济性裁员的对象;
3.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又规定,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下的人员名单里面不包含试用期员工,进一步说明,按照资历以及对公司贡献情况等,也是可以裁减试用期内员工的;
4.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医疗期满)、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一条,充分说明了,企业要单方面解除试用期员工,是不能以经济性裁员为由的!
5.
所以,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就不要说裁员,以不符合录用标准最为稳妥(需提供充足的材料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6.
最后,我想吐槽下,入职2周,公司环境还没熟悉呢,更别提给公司做出多大贡献呢,提出赔偿,这格局得多小啊,要寻求利益最大化,就是眼睛擦亮,找个大点的发展好点的平台,提升自己,总是抓住公司的把柄来获取意外财富,小人行为,当然如果是企业侵害到自身利益的,可以依法维权。
克律塞伊丝36351 2019-12-31 14:47 回复 赞(0) 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