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2310693 2019-12-31 15:46 回复 赞(0) 7楼
企业如果调动的地址,都是在签署的劳动合同里面规定的地址范畴的,随便调动都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企业调动后的地址,不是签署的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的地址范畴的,和员工协商一致的,就可以,协商不一致的,需要给予经济补偿;未经员工同意,单位单方面自行调整,如果员工不愿意去,还不给补偿,这肯定是不合理的,仲裁的话,企业完败。
跑到南极的北极狐 2019-12-31 13:53 回复 赞(2) 4楼
各地的司法实践不一样
劳动合同里面约定的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一种,不能说单位单独说变更就变更;不管有没有这句话,单位都有一定能变更的权利,限制“不能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这个“较大的影响”程度会有由仲裁庭的去判断的,所以工作地点调动要有合理性,而且单位也做出一定补偿去减少这个影响。
举例子:比如从广州市的天河区调往越秀区,实际上下班的路上只是增加了20分钟,如果员工不接受并且以劳动合同发生变更要求赔偿的,只要仲裁员当天不是心情奇差,基本没有胜诉机会
比如从广州市市中心珠江新城调往南沙港口,实际上上下班时间已经增加几个小时了,如果此时员工不接受调动并且要求赔偿,仲裁员是很大可能支持的;但是如果公司做出相应补偿措施,比较设定通勤车,提供住宿或者交通补贴等详细补偿方案,胜诉的机会又会降低不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