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肺癌晚期,现年53岁,工龄8年,本单位工龄两年多,医疗期是否只有三个月?(医生开的疾病诊断证明让先休假6个月)一般重症、绝症医疗期是否可以延长至少到24个月?
2、如果医疗期是3个月,目前医疗期已满,只发了医疗期三个月的工资,第四个月开始不给发工资,但社保给缴纳,但公司没给我发返岗通知书,也没有说后续怎么处理我的情况,公司领导一直拖着不处理,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目前合同是第二次合同,签到2020年10月的)
3、我的情况后期无法回原岗位工作,如果公司给我换个轻松的岗位,是否能够降低我的工资?
4、如果我无法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是不是能够跟我解除合同?那是否要给我经济补偿金?另外,目前481号文件作废后,公司是否还要给我医疗补助金?
5、另外,目前属于疫情期间,这期间可以解除重病员工吗?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
求各位大神帮忙解答下?
上林 2020-03-13 18:58 回复 赞(0) 3楼
医疗期3个月是按照司龄计算的一般疾病的医疗期期限,如果患的是癌症等重大疾病,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一般不用考虑任职期限。企业在医疗期内应该发病假工资给你。
如果后期无法回原岗位工作,调换轻松的岗位降低工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即便下调工资也是合理的,作为员工也应该理解。
如果你不服从公司安排,超过医疗期以后公司可以跟你接触合同,需要给你经济补偿金,但是要求医疗补助金已无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的解除跟是否在疫情期间没有关系,重点还是要看解除合同的方式和理由,以此来认定解除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解除是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的。
冷霓裳00750 2020-03-14 09:05
达玛斯忒斯88807 2020-03-13 18:51 回复 赞(0) 2楼
1、按照职工医疗期管理规定 核算医疗期,员工请病假按公司规定执行(提交住院医疗证明、休******明等);
2、医疗期满,重症或绝症员工,用工单位应适当延长医疗期6—12月不等(具体当地社保局 医疗科咨询),或患病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病退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具体当地社保局 医疗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