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处提交3月17、18日课时:《解除劳动合同HR应该怎么做(上)、(下)》作业
本课时作业:
2013年1月1日,吴某应聘至上海某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两个月。2013年2月29日,公司生产主管对吴某进行了试用期考核,结果吴某生产的产品合格率不达标、产品质量不达标。因此公司决定以吴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将决定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3月3日,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吴某,写明吴某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吴某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庭审中,吴某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且2013年3月3日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
1、 吴某的申诉请求可以被支持吗?
2、 该公司的做法有什么问题吗?
3、 本案例的判定适用于哪个法条?请你找出来。
4、 遇到这种情况HR应该怎么做呢?
每个课时的作业,请在两周内提交。本课时作业,请在4月1日前提交。
提交方式:同学们请将作业写成文章,发表到总结频道后,按如下格式提交到本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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