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 2020-06-08 10:21 回复 赞(1) 1楼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你真的阅读了《工伤保险条例》就应该知道,你所提到的三个“金”的赔偿方法。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还有一个附带条件,就是劳动合同终止时(合同到期或员工提出解除合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由企业支付的,前提条件也是劳动合同终止(合同到期或员工提出解除合同)。
所以,你咨询的那个律师说的主责任方赔偿过的差额部分指的是什么?难道肇事方还赔偿你就业补助金吗,简直荒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