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前辈!
劳动法书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六条有提到: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此规定时间我能理解成只要在医生安排的正常产检时间,女员工产检都可计入劳动时间,也 就是说有薪假。
疑问:在网上找到的结果是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在网上找到的这一条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在什么法条中能找到此条固定?请大家帮忙指点
1682310693 2020-09-09 17:31 回复 赞(0) 11楼
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劳动保护自行规定,我们公司这边是前三个月给予1天用于妊娠确认,第4个月开始每个月1天,到后期产检2周1次的时候是每个月给予2天带薪假;
这样算下来,基本就满足女职工产检都可计入劳动时间了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0-09-09 11:17 回复 赞(0) 3楼
我们所说的依据是法条的直接规定,比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但是对于你说的:“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
这一段却没有看到来源于何处,这也是我们进行检索时必须关注的,即要找到直接规定,来源于哪个规定,目前是否生效等等。
楼主说的休假规定,可能是某个地区的规定,或者某个公司的规定,目前无法确认是国家的规定。另,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只要是合理的检查,就应当享受带薪假,而不能限定休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