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职位信息及职位描述(若有)详见《录用通知书》。
员工同意,公司可根据其业务需要,依据员工的身体状况、专业经验、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员工的职务、职位、职责范围、报酬和工作地点(包括将员工临时或永久地调往其他城市),前提是上述安排对员工是可接受的。
员工须以审慎、尽责的态度,高效并有效地按照职位要求完成所有工作任务和安排。员工进一步同意,不论公司是否提前通知,公司均可在其雇佣期内随时自行修订或修改其职位描述(若有),以反映公司的业务需要或客户需求。“
上面这一大段内容是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关于调岗的内容,这个内容合法吗?如果被调岗的员工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安排,应该如何维权?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1-02-07 11:28 回复 赞(0) 3楼
这段内容是否合法,要结合公司具体变更或者调整的内容。
企业这么写劳动合同,其实是给自己调岗提供了合同依据,但也不是这样约定后,就可以肆无忌惮的侵犯员工权益,还是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比如一个销售人员,原来在A店,现在由于A店关闭或者没有顾客而调整到相隔不远的B店,福利待遇均不变,通常认为这属于企业的管理权,员工需要遵守。
而即使有这样的约定,公司将财务人员安排去做销售,财务人员当然有权拒绝。
所以,不能单纯从这个条款来断言是否有效。
维权劳动仲裁呗,由仲裁委来判断合法性、合理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