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条款一直都是写在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的,由于去年出现了几个各方面不太合适,试用期离职的员工,所以我完善修改了一下这些条款。老板不关注这些,看下就说可以,麻烦各位帮我看下,有啥问题没?
上林 2021-04-12 14:53 回复 赞(0) 4楼
你写的这些逻辑上有些混乱。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我们可以看出,以上几条内容其实是并列的关系,不是包含的关系,你现在要明确细化的是第一条: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在这一条的细化内容里,就完全没有必要再把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的其他条目内容再拿出来说。
其次、对于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要避免争议话题,比如对于疾病的规定,这一条显然是对病人的歧视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三、对于标准的制定要严谨,比如一次性给甲方造成500元及以上损失的,那么假设有个试用期员工连续三次给公司造成450元损失怎么认定?
再有,迟到、早退超过4次的。假设有两个员工试用期都迟到了5次,但是一个是普通员工,而另一个属于稀缺人才,老板发话,稀缺人才必须留下,你怎么办,普通员工认为不公平******你又怎么办?
部门主管认为乙方不能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事由。请问是什么事由?你制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目的是什么,单纯只是为了规范试用期员工吗?如果一个主管说,我就看新来的那个不顺眼,长的难看,有损部门形象不符合职位要求,这是不是在你规定的其他事由里?虽然这个理由不合法,但是我觉得符合你们公司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先关规定,主管的做法有理有据。而你作为这个规定的制定者,将如何面对主管依照公司制度违法辞退员工的的情况?
综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只是公司若干种解除合同的其中一种方式,你只需要考虑试用期的特殊性并针对性的约定相应条件即可,没必要把能解除合同的情况都说一遍,你写的这个不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直接是新员工入职劝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