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因为独立经营核算,与所有员工签署的录用函(录用函均本公司总经理签批,不涉及母公司)都标注“公司对本岗位人员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根据经营业绩情况核发薪酬福利,净利润盈余时执行以上年度薪酬福利标准,具体根据公司政策执行。”
请问,当公司经营亏损,无法发放员工工资时,不发放工资,是否存在合法性。
01242252772 2021-06-29 15:33 回复 赞(0) 5楼
怎么总有人问这种问题呢?真奇怪,哈哈哈
婷小仙 2021-07-22 16:14 回复 赞(0) 14楼
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2、《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即使员工签署了贵司录用函,录用函也需符合法律法规,否则无效。
脱俗的月季18031819 2021-06-30 13:59 回复 赞(0) 11楼
按照这个逻辑,公司的盈利的情况下能给员工和公司发一样的利润吗?如果不能那亏损的风险为什要员工去承担,本来员工和公司的关系就是企业主与劳动者的关系啊。如果真要按你的理解去执行,那所有人都是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利益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