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网上有个工伤案例,分享给大家一起讨论:
有位电子厂员工小王上夜班,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下班回家,结果骑摩托车在回家途中倒地猝死,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小王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结果人社局及法院均判定不属于工伤。
在我看来小王正是因为长期上夜班导致身体变差,才导致意外身故。可是他却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而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就不被认定为工伤,也难怪家属会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服并上诉。
看完这个案例,有种说不出的感觉。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待呢?
大鹏小菜 2021-07-12 16:04 回复 赞(1) 3楼
首先很同情这名员工,这事谁都不愿意发生,家属的做法也能理解。
但是法律层面上对工伤的认定条件规定的明明白白,所以小王认定不了工亡也属正常。
至于你认为这起事故是由小王长期长夜班所导致,个人认为首先这个很难取证,即使真的因为此因素才导致事故也改变不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事实。
员工死于急性心肌梗死,个人对医学方面不了解,但我认为可以去确认一下员工所从事的岗位是否有职业禁忌,员工的身体是否能够胜任该岗位以及公司是否对该岗位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保护?如果能够证明公司在此方面管理不到位、有责任、与员工的死亡有关联,那么个人认为员工家属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1-07-12 16:01 回复 赞(2) 2楼
从法律上讲,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虽然我们比较同情小王,但根据现有法律,小王确实不属于工伤,也不能视为工伤。
关于工伤判决各地差异很大,有的会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有的会扩大解释。这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国家政策问题、民生问题,但一味的扩大解释也不合适,会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及工伤保险基金压力过大。
回到本案,我们要区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生活上的因果关系,比如朋友找我去吃饭,在去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生活上朋友找我当然是事故的一个诱因,但法律上并不认为两者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长期夜班导致身体变差是客观事实,但不构成心肌梗死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导致了职业病,就属于因果关系了,即只有因工作环境导致职业病的,才能视为因果关系,否则,很难将自身疾病在法律上与工作认定为因果关系。这也是目前常发生的过劳死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一个困惑。
既然不视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心肌梗死不是发生在上班时,或上班时发病48小时内死亡,就不能视为工伤。
甚至有个极端的例子,上班时发病,家属极力抢救,50几个小时候死亡,此时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家属就有了意见,难道家属极力抢救是错吗,难道就应该让家属早早放弃治疗看着死亡吗?这是鼓励家属不治疗吗?等等。
道理是这个道理,但是规定48小时就是48小时,除非改了规定,否则就无法认定。所以,法律规定有时候是刻板的,甚至不近人情的,但他也要有个明确规定,不然实践中如何适用哪!48小时短,98小时是不是也会存在这个问题哪。
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同案不同判的事情经常有发生,与各地的规定、对法律的理解、个案的特殊情况、法院的审批尺度及风格等都有关系,希望尽可能的统一标准,统一适用,在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在社保成本、企业负担与民生之间寻求到均衡点,各方均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