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缘由:陈某系某单位聘请的做饭阿姨,每天做中、晚餐两顿,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1100元。陈某已工作9年时长,现单位因陈某年纪偏大要辞退陈某,请问此种情形单位应当如何应对陈某接下来可能提出的仲裁诉求?
答:一、若陈某工作时长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范围内,单位可以主张当时招用的时候约定为非全日制用工(一日工作时长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此时双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若陈某工作时长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长范围,则可能会被判定为全日制用工,此时陈某则会被判定为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要解除劳动关系,则需支付陈某双倍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社保补缴费用。
请问各位大佬,这个答是否合情合理,还需要补充什么内容吗?
谢谢大家!
bob1111 2021-07-14 11:09 回复 赞(0) 2楼
路过。个人观点。非全日制用工的争议接触的较少。先行法规也主要是第六十八到第七十二条。那我们就一条一条的对吧。1.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因素法条有,小时工,日不超过4小时,周不超过24小时;但除此之外还有一条也很重要,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也就是每月最少要支付两次。--从这点上看,楼主的做饭阿姨,时间上中晚饭间的时段应该超四小时,特别是约定每月1100元,(小时工-非全日制的最低小时工资高于全日制的最低小时工资,该1100元大概率不符合最低工资要求),几乎可以肯定的回复,不是非全日制用工
2.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楼主介绍的比较简单,单从工作9年无法判断,不如参照第十四条一条一条卡吧,不累述了。社保补缴没有异议。经济补偿金部分,要看下公司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来解除,如果是因为年龄问题就要辞退,那么属于违法解除,需要2n的赔偿金,但如果真的年龄到了退休的规定,可以考虑退休(劳动合同的终止而非解除,不需要经济补偿金)。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建议看下仲裁时效,虽各地判例不一,但大部分应该不支持二倍工资。码字太多了,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