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工作地:“按甲方的工作安排,乙方同意在 _上海市及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_担任工作。”是否就可以无条件的要服从公司调整工作地点的要求。公司要想根据此条款,让员工主动离职。这样是否还需要支付赔偿金?
2、公司劳动合同中写道
标准工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时。工资条中没有加班费,员工离职是否可以要求补发加班费。
H的常备书页 2021-08-02 19:03 回复 赞(0) 4楼
1、公司想用硬性调整工作地点的条款来迫使员工主动离职的做法是欠妥的方法。如果由此发生劳动争议进入仲裁,公司肯定处于被动局面。在此情况下,HR最好向公司老板汇报:过往类似仲裁案例中公司败诉给予赔偿的情况,把公司面临的风险陈述给老板。建议公司采用友好地沟通,给予协商处理,在协商中找到最优的补偿金额,让公司和员工都能满意,顺利和解此事。
2、严格意义此种情况下,员工离职可以索要加班费。但很多时候,员工和公司的命运是一体的,当初员工没有一定要求加班费而给予公司让步,也是看到了公司作为一个平台提供个工作机会,也抱有感恩之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是要善待员工,友好沟通,以情感为主线处理员工关系。在硬性冰冷的法条之外,员工关系模块讲究的是公司和HR部门的温度。
萧萧xx 2021-07-24 16:46 回复 赞(2) 1楼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并不是约定了地点就可以随意变更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由此导致劳动者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通勤变长而公司没有增加相应的解决措施,就有可能涉嫌单方面调岗,劳动者可拒绝),这个我不清楚你们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定。
第二个问题:如果工资条中没有加班费也没有实际支付加班费的话,风险肯定是存在的,而且不仅是你的补发的问题,还存在拖欠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如果员工以此来仲裁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肯定是公司的责任,那么你第一个问题就不存在了,就不是你以什么原因让员工主动离职了,而是企业怎么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了
第三,个人建议 虽然有合同或者制度在,但是在具体执行中也要考虑员工的利益,不要一味的拿制度来约束员工,设身处地的想想,如果是你签了这个合同然后公司在外地设立了办事处 把你从上海调往外地切距离上海较远,作为劳动者你怎么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