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人社】
案情陈述:
何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岗位为调色师,双方签订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20年10月,因劳动报酬争议,何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15年1月至2020年10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9月至10月工资。
公司主张:
何某于2014年11月20日成立了深圳某游戏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科技公司有重合之处,因此何某违反了科技公司的相关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科技公司不再与何某续签劳动合同。
同时,双方口头商定以加工承揽的方式将科技公司的调色业务外包给何某,不需要何某打卡考勤、不对其进行管理,只需要何某灵活安排时间完成工作,但必须在科技公司的电脑上进行调色工作,期间科技公司仍按月向何某支付费用,加工承揽费用每年固定费用包干,按月支付,每年金额不同, 2019年的标准为144000元。
员工主张:
双方并未签订承揽合同,其每月按科技公司要求到科技公司完成调色工作任务,科技公司每月支付工资,并一直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何某提供了社保清单、银行流水为证。银行流水记载每月科技公司均有支付一笔“代发工资”的款项给何某,且金额基本一致。社保清单显示,2012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科技公司均有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辩称:
何某的银行流水记载代发工资的款项实际为加工承揽费用,因何某与科技公司之前存在劳动关系,故科技公司财务习惯性将承揽费用备注为代发工资,且出于人性化考虑将何某的社保挂靠在公司,但双方至2015年1月1日之后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看完上面的来龙去脉,你认为何某与科技公司2015年之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A:存在
B:不存在
legalman 2021-11-10 16:02 回复 赞(0) 4楼
公司不败诉真没有天理了!!!
劳动关系的判断是完全依靠证据,诉讼中证据为王!铁齿铜牙不管用!!
公司说未续签,拿不出通知及关系终止手续;
公司说承揽关系,拿不出书面承揽合同;
公司说发的承揽报酬,拿不出对方开的发票……
公司反而给缴纳社保,反而发“工资”,反而解释为“习惯”……
换成我是员工,我不仅要求支付9-10月公司,我还得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我还得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还得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这样算出来30万都有了,而且还会大概率被法院支持。
科技公司HR和财务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真的是绝了@!
问答班主任 2021-11-10 11:25 回复 赞(0) 3楼
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定何某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科技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法理分析: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何某与科技公司自2015年1月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略
二、虽然科技公司主张2014年11月因何某私自成立与科技公司业务范围相似的公司,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双方于2014年12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后决定不再续签合同。但是科技公司并未依据其提交的员工管理制度的离职规定向何某发出不续签通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某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科技公司以上做法有悖常理。
(略去三百字)……
三、本案中,……根据科技公司陈述,何某必须到科技公司处成调色工作,每次调色工作的时间均由科技公司的员工通知,由此可见,何某须接受科技公司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不能自行安排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劳动的给付自由度不高。
四、略
五、科技公司每月支付给何某的款项注明为代发工资,其中2015年9月至2018年10月金额基本相同,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金额基本相同,且发放时间固定,具有劳动报酬规律性发放的特点。科技公司虽主张系依据惯例备注为代发工资,但在长达5年的时间未予以更正,不具有合理性。
六、科技公司按月为何某缴纳社保,此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七、何某并未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调色工作,科技公司亦主张因何某调色质量问题引起客户投诉,导致延迟交片致使公司面临违约风险,可知何某所提供劳动产生的风险由科技公司承担。
综合上述事实可见,何某与科技公司之间不符合加工承揽的构成要件,实际具备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仲裁委认定何某自入职之日起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科技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