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口头劳动关系后被劳务公司派遣到北京某物业公司任保安,在职期间,物业公司直接向齐某下发工资。且物业公司与劳务公司约定,齐某的社会保险由劳务公司为其缴纳。
两年后,物业公司因为项目变更,将齐某退回劳务公司,但是劳务公司拒绝为其安排新工作单位。齐某无奈,欲将劳务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齐某委托的律师在查询劳务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时,发现该劳务公司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仅有劳务信息咨询,而且注册资金仅有10万元,并不具劳务派遣资质,劳务公司也没有为齐某缴纳社会保险。
于是齐某将劳务公司与物业公司共同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劳务公司的派遣行为无效,确认齐某与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本案例中其与物业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否有效?物业公司是否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A:派遣协议无效,物业公司应该支付
B:派遣协议有效,物业公司应该支付
C:派遣协议无效,物业公司不应支付
D:派遣协议有效,物业公司不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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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跃的香瓜19042508 2021-12-17 15:00 回复 赞(0)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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