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员工柳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10日前,公司发现柳先生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而公司不想与柳先生续订劳动合同,于是当即向柳先生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未提前30日通知柳先生,但同意支付柳先生1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共计支付柳先生3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柳先生认为,公司要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劳动关系存续,公司不得再以劳动合同终止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要公司支付其6个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被公司拒绝,双方引起了争议。
请问: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刘先生6个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A:不需要
B: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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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1-12-24 16:22 回复 赞(1) 20楼
这个案件不具有普遍性,全国大部分地区不要求到期终止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尤其未通知的需要按天支付补偿更为少见。
本案是北京的案例,北京市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确实是这么要求的,所以判决没有问题,但其他地区,未提前通知的按天补偿法院不会支持,除非地方也有类似北京的规定,
清秀的向日葵18030617 2021-12-24 16:19 回复 赞(0)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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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跃的香瓜19042508 2021-12-24 15:03 回复 赞(0) 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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