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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方某在某工程公司任砖瓦工,在施工过程中导致椎骨骨折,经治疗3个月后出院,在理疗医院调养锻炼,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用,工程公司共计花费了30余万元。方某出院后,未再到施工现场工作。工程公司以方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方某的劳动关系。方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及解除补偿金。工程公司提出因为方某治疗已经花费了30万元,只能再一次性支付其10万元,方某表示同意,双方签署了协商一致理赔协议,并相互承诺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方某理疗医院进行康复训练费用较高,很快10万元就花费殆尽,无奈,方某找到工程公司,希望公司再支付一部分费用,工程公司拒绝。方某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工程公司补齐差额。
问:公司是否需要补齐方某的工伤差额
A:需要
B: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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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1-12-31 10:02 回复 赞(0) 19楼
本案的前提是协议金额和实际费用差异非常大(属于显失公平),仲裁及法院通常要求补齐。
但是如果差异不是很大,且,协议中明确告知了员工相关权利,此时,即使低于法定标准,双方协议也很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如果不是工伤,而是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即使协议金额与法定金额差异较大,在公司已经明确告知员工权利的情况下,协议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性也很大,这也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
跳跃的香瓜19042508 2021-12-30 15:04 回复 赞(0) 14楼
A
Krystal000000 2021-12-30 14:58 回复 赞(0) 1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