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坐标台州,公司有工厂在无锡,4.1日我给无锡员工操作社保,该员工2021年7月20日入职,在操作社保的时候按上述入职时间填写了劳动合同起始时间。无锡社保系统自动给员工补缴了4月往前6个月的社保,产生补缴费用。
矛盾点:员工协商后承担个人部分,公司部分要求我部门2个领导和我本人承担。我个人需承担735元左右。请问我能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为由提出劳动仲裁?能否帮我分析仲裁成功率多大,心里没底。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2-05-06 09:22 回复 赞(0) 3楼
从法律上讲,员工21年7月入职,即应当缴纳社保,所以你们的操作没有问题,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补缴部分是公司应当承担的人员费用。所以,公司无权要求你们承担,无权擅自从工资中扣除。你有权要求返还735元。
如果你要求返还,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公司予以返还,但想在这家公司发展恐怕就难了。二是公司不还,你是否会去仲裁?或者劳动监察投诉?如果仲裁了,是否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合同要求补偿金?这也是需要考虑的。
如果有换一份工作的勇气和准备,可以先给公司发函,要求足额支付工资,公司拒绝的,给公司发函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足工资,并支付补偿金。
劳动仲裁你大概率会赢,但是也需要考虑收益、时间成本及可能对未来就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