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个问答标题是“ 企业用工签署劳务协议,但实际用工达到签订劳动合同的标准”,我们也有该标题类似的情况。
我们的护工大多已达退休年龄,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但实际用工是劳动合同的标准另外劳务也有做一些工作规定(服从公司管理,按规定打卡,每天服务时长要求,按月发放工资,提供岗位培训服务等等),如果与护工有争议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爱撸铁的小法师 2022-05-10 08:29 回复 赞(0) 2楼
首先,并非达到退休年龄就符合签订劳务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根据2007年最高法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所解释的,根据员工是否已经享受到退休待遇(即退休工资)来决定该员工是否符合签订劳务合同的标准。
其次,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并非只是合同约定上的不一致,更多的是用人实质上的不一致。比如劳动关系属于受劳动法约束的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平等主体关系,而劳务关系属于受民法典约束的合同法律关系,员工和企业之间属于平等主体关系,这也意味着双方可以在合同中任意约定入离职条件,违约条件等等,而不必拘束于劳动法中离职要提前1个月通知,辞退是否要赔偿经济补偿金,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后的赔偿限额等规定。只要劳动者和企业之间达成了意思自治,都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白里叶莓 2022-05-10 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