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在制定考勤制度时,是否可以规定迟到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扣除半天薪资;迟到2.5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扣除1天薪资(我们上午上班时长是2.5h)。月累计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5天属严重违法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制度予以公示并让员工在线回复“已了解公司规章制度,并在今后工作中认真执行”,请问这样是否可行是否合法呢?如果不可行,请大家指点下还有什么好的处理方法~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2-10-26 13:17 回复 赞(0) 3楼
制度合法要符合两个条件:
1.制度本身具有合理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
2.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即民-主协商、公示、签字确认。
迟到半小时算半天,2.5小时算一天,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如果迟到了,可以扣除对应的工资部分,比如迟到2.5小时,就扣2.5小时的工资,这样通常是可以的。
在确实属于旷工的情况下,累计月累计3天,年累计5天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以直接解除无补偿金这个规定通常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