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案例详情】
刘某试用期为六个月,入职第二个月,刘某经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入职第三个月,包装公司向刘某某发送《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要求刘某某即行办理离职手续。经劳动仲裁,刘某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2-11-11 14:33 回复 赞(2) 11楼
这个案件有两点需要关注:
1.建议将“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改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通知书”,与劳动合同法表述相一致;实践中,如果录用条件不明确的,未经员工确认的,没有重大过错,公司以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合同的,大部分不会被支持。
2.法院判决的是继续履行而不是支付赔偿金。
判决继续履行的,企业需要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全额工资,且,员工胜诉后企业需要安排工作,企业想解除的,还需要与员工协商,支付补偿金。所以很多企业认可2N,但不认可继续履行。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可以继续履行的标准不一,有的认为双方失去了基本的信任,无法继续履行,有的仍支持继续履行。通常即使法院支持了继续履行,员工也不会实际上继续上班了,只是会增加公司成本和再协商解除的负担。
很难评价继续履行条款的对错,但起码在本案中,对于三期女员工判决继续履行,我认为是合适的。
Melody89204 2022-11-11 14:09 回复 赞(0) 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