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案例详情】
2013年5月1日,张无计入职北京某人寿保险公司,入职后,双方签订多次劳动合同。
因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6月30日届满到期,2019年4月24日,公司向张无计发送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询问张无计是否同意继续续订劳动合同,如续订,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起;如不续订,现行有效劳动合同将到期终止。张无计反馈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4月28日,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产生分歧。
2019年6月29日公司微信通知:“张无计,……您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公司通过考核、考察、经公司研究决定与您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文本是统一印制2018版的制式版本,2008版的劳动合同已废止,您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遵循的基本法与原来保持一致,您的收入标准按照原基本法执行。现正式告知您,若2019年6月30日您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您因个人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届时,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终止,请知悉。”
张无计回复:“好的,我的确想签,只不过是觉得新的合同里工作岗位变了,工资也没有具体的体现等等问题,我去了3次也是与公司反馈意见,但也一直没有得到公司的反馈。”
2019年7月1日,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
张无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662.2元。张无计主张已向公司提出过自己对新劳动合同文本的意见,但公司没有正面反馈。公司认为系张无计因个人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其诉求吗?
A:支持
B: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