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雇劳动者是否存在风险,该如何化解?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01-09 10:26 回复 赞(0) 9楼
大家用词一定要准确,按照劳动合同法或者劳动法中的表述来。
试用期是没有“不胜任的”,只有不符合录用条件,两者并不相同,不胜任指的是正式员工,如果不胜任经公司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胜任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但需要支付补偿金。
如果公司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在试用期到期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
上林 2023-01-05 09:10 回复 赞(0) 4楼
这个所谓的“风险”就是不胜任工作的理由不成立,如果理由成立那么自然就没有风险,化解的方式同样也是让你们给出的不胜任工作的理由成立。
那么进一步讲,如何让不胜任工作的理由得以成立呢?
首先,你们公司要有胜任工作的标准,且这个标准要合法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合法就不说了,那么什么是合理性呢,合理性的概念就是任务指标的设置要符合常人所能接受的尺度,那么常人是谁?我只能说,当因为工作胜任问题产生劳动争议时,仲裁庭就是常人。
其次,公司有了胜任工作的标准还不够,公司还需要事先把这一标准明确告知试用期员工,让员工在知晓并认可胜任标准的情况下开始试用期工作。
第三,试用期证明了员工不胜任也不能直接解除,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岗,依旧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