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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日,万某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检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万某月工资为3000元。
万某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7月31日,万某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万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
万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6000元。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万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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