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 乙方不胜任本合同所约定的岗位 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或或技术等级及薪酬降1档;以后将按照新的岗位或技术等级确定乙方的工资报酬。合法吗?
上林 2023-02-02 12:35 回复 赞(0) 7楼
规定的不够严谨,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主要存在两点问题。
1、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什么情形,这个约定的核心问题其实就在于“情形”的合法性跟合理性,情形内容本身要是有问题,那么整个约定就是不合法的。
那么如果约定在合法合理性上没有问题了,约定本身是否有效呢?其实也不一定。
2、调岗调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无论前提是否是“乙方不胜任约定岗位”。在《劳动合同法》中,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依旧不能胜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约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并不能理解为是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协商就以劳动者不胜任岗位为由调岗降薪。
所以从根本上说,你公司的这一条规定,其实是规定了个寂寞,直白的说,这条规定是一句经典废话。其中无论是调岗还是降薪1档都是需要协商一致的,而需要协商一致的东西,写到规定里又有何意义呢?
bob1111 2023-02-02 12:32 回复 赞(0) 6楼
路过。个人补充下吧。1.调岗和调薪是两件事,最好不要混合使用,虽然公司在调岗同时希望调整薪酬。工作内容(岗位)和劳动报酬(薪酬)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两者的变动都会造成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而法理上的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2.岗位调整有一定的法规规定来指导操作,如第四十条,但薪酬调整(单纯的薪酬标准调整,不涉及工资支付)却没有明确的法规来规定,特别是公司单方可以调整的规定。但现实中 企业在调岗同时是希望降薪的,或随着岗位变动来变动薪酬标准的,岗位和薪酬都变,就容易出问题。特别是合同文本中对薪酬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变动薪酬就明显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而类似的合同文本表述不等于协商一致)。
3.楼主表述的内容属于企业的常规操作。岗位调整部分没有问题,在企业绩效管理制度完善(hefa合理),可以有效举证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最好员工要签字认同),公司可以调整员工岗位。但薪酬调整部分有争议,部分司法实务认为该类条款属于员工知晓该规定,并不能证明员工认同企业可以单方调薪,更何况变动薪酬本身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企业这样的操作起码可以为自己争取调整的有利态势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02-02 10:11 回复 赞(0) 3楼
对于员工不胜任的公司可以调岗,调整后的薪金按照对应的岗位支付,而不是所谓的降薪。
如果岗位未变化,单纯降薪了,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通常不被支持。
当然,对于不胜任公司需要证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