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曹某于2015年11月12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处,双方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3日。
曹某于2019年1月19日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承诺自愿选择2019年的业绩目标为2700万元,完成率低于30%则自动离职。曹某实际2019年度完成业绩264万元。
2020年3月17日,公司向曹某出具通知书,上载:“曹某先生:因您于2019年销售业绩未能完成《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承诺,且销售业绩完成率低于业绩目标的30%。该情形触发了‘您将在业绩未达到目标30%时则自动离职’的许诺,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通知您:自2020年3月17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请于2020年3月20日以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
2020年3月26日,曹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4627.5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2139.5元。
仲裁委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裁决书,对曹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曹某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641.83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2139.5元。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公司支付曹某多少钱?
A:0元
B:122641.83元
C:13478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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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起云涌的西瓜17030912 2023-02-09 14:51 回复 赞(0) 7楼
上林 2023-02-09 14:49 回复 赞(3) 6楼
B
其实可以这样理解。
1、军令状可以理解为是一份对赌协议(合同)
2、曹某是科技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存在隶属关系。
3、既然存在隶属关系,那么企业与曹某之间就非完全意义上的平等主体。
4、既然协议(合同)的签订主体不是完全平等的,那么企业就有利用协议推卸自身责任之嫌。
5、推卸的是什么责任呢?答:为不能胜任岗位员工提供培训的责任,对不能胜任岗位的员工进行调岗的责任,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的责任。
最后,协商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所以B项最为合适。
当然,这个案例还有另一种推导思路。曹某与科技公司定下军令状属于一份民事合同。但与此同时曹某与企业又建立了劳动关系,曹某现在民事合同毁约,但不应剥夺其劳动关系下的应享权利。
最后,用普通群众的逻辑再盘一盘这个事,类似于这种民间“生死状”一类的东西如果真的可以绕过现有法律,导致企业可以推卸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那么早就天下大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