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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某2011年1月12日入职某汽车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张某某仍在汽车公司工作,公司并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1年1月31日,张某某(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自2021年1月3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向乙方多发一个月工资,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2021年2月28日止。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为乙方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并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的失业保险申报事宜。甲方在乙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3124.15元。签订协议后,张某某离开公司。
汽车公司却以张某某处于哺乳期应当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由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撤销了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要求张某某重新上班。
张某某遂申请仲裁诉讼。
问:你认为,本案中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还能够撤销吗?
A:能
B: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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