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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从事境外部计调岗位,双方合同约定工资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6月1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愿意按n+1标准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李某也愿意接受,但双方对于补偿金计算的基数产生争议,遂李某不服,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差额。
庭审中,李某主张其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合同约定工资,由公司名义转账支付,另一部分由境外部主管王某每月定期转账支付2000元。对此李某提供了两份不同银行的工资流水予以证明。
公司方对于两份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仅认为以公司名义转账的款项为李某的工资,王某个人转账部分与公司无关。经查实,主管王某与旅行社之间另外签有承包协议,但员工李某并不知情。
问:你认为,本案中部门主管每月转账的2000元,可以认定为工资么?
A:可以
B: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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