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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日,王某入职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内容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个季度为待改进的,对员工予以解聘处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2个季度出现一般的,情况出现后不再发放员工绩效工资;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的,对员工予以降薪、降级处理,个人年度绩效结果为待改进的,对员工予以调岗、解聘处理。
2020年5月29日,公司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具体内容为“王某女士:鉴于您2019年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及2020年1季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待改进,根据《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解聘处理。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0年5月29日起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你认为,本案中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吗?
A:属于
B: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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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起云涌的西瓜17030912 2023-03-13 15:20 回复 赞(0) 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