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某开发协会发布招聘广告,招聘办公室主任兼秘书长助理,载明"薪酬福利为12-15万元,含五险一金,享受国家公休假期,具体面谈”等内容。
赵某于2021年6月入职该协会,安排从事办公室主任兼秘书长助理岗位,入职后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协会于2021年8月21日以赵某在试用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协会未向赵某支付工资。
赵某主张其入职时间为6月9日,工资标准为12500元/月。
某协会主张赵某入职时间为6月23日,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基本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基本工资为4800元,生活补贴为700元。
赵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协会按年薪15万元支付:1.在职期间工资30547元;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0547元;3.拖欠工资赔偿金22910元;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500元。
仲裁委认为
赵某称其于2021年6月8日入职,并提供微信工作群截图作为入职证明,某协会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赵某的入职时间,故认定入职时间为2021年6月8日。
赵某主张其工资标准为12500元/月,某协会称赵某的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但双方都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赵某的工资标准。故根据公平原则取招聘广告中的工资标准的中位数,认定赵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1250元/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某协会应支付赵某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8月20日工资27672.41元(11250元×2个月+11250元/月÷21.75×10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协会与赵某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赵某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21年7月8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赵某工作至2021年8月20日,某协会应支付赵某该期间的二倍工资16422.41元(11250元+11250元/月÷21.75×10天)。
赵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2291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工资后仍逾期未支付,故对其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经过协商未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某协会应支付赵某经济补偿5625元(11250元/月×0.5个月),可不支付赔偿金。
某协会在收到仲裁结果后,向赵某支付了各项裁决共计49719.82元。
赵某不服裁决,认为其年薪应为15万元(月均12500元),故起诉请求:1.某协会支付工资9524元+12500元+8523元=30547元;2.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除拖欠应付未付的差额)9524元+12500元+8523元=30547元;3.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22910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500元。
问:你认为本案法院会支持谁的观点?
A:赵某
B:仲裁委
点击查看案例详情
Sophia27073 2023-12-27 14:11 回复 赞(0) 13楼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