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脸猫6688:4年都一直这样,那你为啥一定要跟这事较劲呢,如果要上纲上线的探讨这个问题。看一下《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你们安排领导值班算4小时加班,实际是15小时。所以支付4小时加班费已经是违法了,还研究什么加班工资拖欠问题?
另外,这个领导白天上班,晚上值班,那么第二天早上8点以后是继续上班吗?所以员工是连续36小时工作吗?这个事之所以已经3-4年都如此,就是因为无法用常规的法律法规去解释,大家心照不宣,默认公司这样操作,以后如果领导跟公司产生劳动争议,无论去仲裁还是诉讼,都是各凭本事各自举证,很多事情不是因为会存在潜在风险就不做了,也不是所有的事情一定要在规避了所有风险以后才能做。在现实的公司里,很多做法都是处于灰色地带的,企业的一个决策,最终的决定因素不是有无风险,而是违法风险所以产生的成本是否能否接受。
而HR的作用也不是去发现企业潜在的风险(HR能发现的,别人早都发现了),更不是去规避所有的风险(因为根本就没这个能力),更多的时候,HR只是起到一个维持,维护的作用,让企业现行的政策尽量平稳的运行下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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