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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于2021年3月17日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张贴、安装工作,双方约定每周上六休一,头两个月薪资5500元/月,公司自2021年5月开始为陈某缴纳社保,双方于2021年12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4月至12月的每月中旬,公司分别向陈某转账交付2567元、5485元、5485元、5970元、5970元、5970元、6940元、5970元、8596元。
陈某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1062元,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向陈某支付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44842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某广告公司认为:
陈某入职即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搬迁及人事变动,导致书面劳动合同丢失,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某转账工资,在发现陈某的劳动合同遗失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人事都与陈某沟通过,向陈某提供空白的劳动合同,陈某拒绝补签。故判令无需向陈某支付4月17日至11月30日的双倍工资。
陈某认为:
公司所述的合同丢失非事实。双方之间的确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其向原人事询问,原人事明确其当时并未办过员工合同。公司曾于2021年10月底向其交付空白劳动合同(无合同期限、岗位、基本工资等相关内容)要求其填写被拒。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陈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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